政府采購項目,要求提交環境保護專項保證金合理嗎?為加強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能要求自愿提交政府采購誠信保證金嗎?政府采購項目,能要求供應商提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嗎?關于政府采購保證金,不少業界人士曾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咨詢。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這是《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關于政府采購領域保證金的明確要求,哪些屬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呢?
法律明確的只有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政府采購領域法律明確規定可以收取的保證金,其實只有兩個,一個是投標環節約束供應商投標行為的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另一個是合同簽訂環節約束供應商按要求履約的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一位不愿具名的業界資深專家告訴記者,其他的則屬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
“38號文規定‘收取投標(響應)保證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約定的到賬(保函提交)截止時間應當與投標(響應)截止時間一致,并按照規定及時退還供應商。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說明政府采購領域有法可依的保證金為投標(響應)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某地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相關負責人介紹,“除此之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是不能收取其他保證金的,比如收取所謂的環境保護專項保證金,就是采購人、代理機構利用沒用法律依據的保證金增加供應商負擔、人為設置政府采購障礙的行為。”
為了防止供應商報價過低影響履約,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交低價風險擔保可以嗎?曾有采購人咨詢。針對這個問題,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特邀政府采購專家謝言俊認為:“這屬于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的行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收取或通過擔保形式變相向供應商收取低價保證金或要求供應商提交低價風險擔保。”
“近年來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有些地方以加強政府采購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為由向政府采購供應商收取政府采購誠信保證金是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即便告訴供應商以自愿形式提交也不合理。政府采購法律并未要求收取誠信保證金,則采購人和代替采購人向市場主體服務的代理機構應當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不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給市場主體增加負擔。”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副主任王可告訴記者。
應當按照文件約定及時收退保證金
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按照什么比例收取合適?投標(響應)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什么時候退還?能禁止采購人、代理機構收取保證金嗎?
“確定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收取金額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權利,采購人可以根據需求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不過法律明確規定投標(響應)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采購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收取保證金數額。”一地市財政部門監督管理人員告訴記者,“近年來受‘新冠’疫情肺炎影響,國家穩經濟政策要求給市場主體減負,采購人可以考慮降低保證金收取比例,減輕供應商資金負擔。”
據了解,多個省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采購人、代理機構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收退,鼓勵采購人減免保證金以減輕供應商資金負擔,并要求采購人持續開展清退保證金工作。
“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王可告訴記者,“至于履約保證金,一般是在供應商履約驗收通過、合同完成后退還供應商,采購人和供應商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不予退還的情形。”
王可提醒,除了保證金種類、收取比例、收退時間,還應當注意保證金的收取形式。“38號文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這意味著采購人和代理機構不能限制供應商的保證金繳納形式。比如有些地方一刀切要求用電子保函的形式提交保證金,但是開具電子保函是需要成本的,有些甚至要存入等額的現金才能開具,一刀切使用電子保函對于供應商來說反倒加重了供應商的負擔。”某政府采購供應商告訴記者。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張建芳